公共记录法

加州公共记录法案 (政府法典 §6250 等)要求政府记录可供公众查阅和/或披露,除非法律豁免。要提出公共记录请求,请参阅以下指南。

 

如何向当局提交记录请求

管理局鼓励通过我们提交的书面请求 门户网站.

通过邮寄方式发送书面请求:

加州高铁管理局
公共记录官
770 L 街,套房 620 MS1
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95814

书面请求应包括使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和查找所请求记录的详细信息。如果需要其他信息来查找记录,请求应包括一个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您可以通过这些地址与您联系以讨论请求。

在所有情况下,管理局都力求在 10 天内做出回应,通知请求者是否会提供回应记录。如果由于异常情况(如政府法典第 6253(c) 条所定义),管理局无法在 10 天内就请求做出决定,管理局将通知请求者延迟的原因和决定生效的日期发行。此类通知不得指定导致延期超过 14 天的日期。

 

豁免记录

管理局可拒绝披露任何根据《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 6254 条)免于披露的记录。管理局可能拒绝披露记录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 管理局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不保留的初步草案、笔记或机构间或机构内备忘录,如果隐瞒此类记录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披露的公共利益。
  • 有关管理局作为一方的未决诉讼或根据第 3.6 节(从第 810 节开始)提出的索赔的记录,直到此类诉讼或索赔最终得到裁决或以其他方式解决。
  • 人事、医疗或类似档案,披露将构成对个人隐私的无理侵犯;
  • 地质和地球物理数据、植物生产数据和与公用事业系统开发或市场或作物报告有关的类似信息,这些信息是从任何人保密的情况下获得的;
  • 用于管理执照考试、就业考试或学术考试的试题、评分键和其他考试数据。
  • 根据联邦或州法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据法》与特权相关的规定,免除或禁止披露的记录。
  • 总督或总督办公室雇员的或由总督法律事务秘书保管或维护的信函。

请求应该是具体的、有重点的,并且不干扰管理局的正常业务运作。

加利福尼亚州高铁管理局尽一切努力确保网站及其内容符合加利福尼亚州规定的Web内容可访问性指南2.0级AA标准所规定的ADA规定。如果您要查找不在加利福尼亚高速铁路管理局网站上的特定文件,则可以通过“公共记录法”页面根据“公共记录法”来请求该文件。如果您对网站或其内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与管理局联系: info@hsr.ca.gov.